婚姻性交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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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我原本都没有太多的感觉,因为我们彼此曾经有过的情素有过的机会,都已经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后成为前尘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产后我们几个同事去探望她。当她虚弱的身影映入眼帘,当她凝视著那熟睡中的新生儿,我忽然有一阵强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觉,那个孩子应该是我的血脉,那在旁边照她虚弱身体的男人,应该是我,那每一个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应该是我。

回家后,我有了一个决定,我要用办公室恋情占有她。把我曾经对她有过的爱意,放大为一种强烈的行动,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气,大胆对她告白,给自己半年的时间,热烈的追求她。


人类男女在性交合中所运的技巧。真可谓千变万化。他们用哪一种技巧。部分地取决于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的性习俗是什么;部分地取决于他们对特殊性技巧的了解程度和偏爱程度如何,也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生理能力租心理能力如何,还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年龄、健康状况、体能和精神状态。

婚姻性交前爱抚的技巧

对大多数男人和女人来说.如果没有某些性游戏式的活动,他们不会试图进行生殖器的直接交合。我们已经指出,在大多数前人类动物中是如此,在人类男女中也是如此。不过,在我们美国文化里的某些社会阶层中,在世界上其它一些文化中,都存在著回避性交合前爱抚的现象,也都存在著某种社会命令,要求性接触仅仅局限于生殖器的直接交合。这直接带来男人的性高潮,却根本不想或极少顾及如何使女人也产生性唤起。

往我们的调查中,只有0.2%的女子说,她们一直在婚内性交合过程中,戒除任何一种亲昵爱抚。这样的女子全都出生于1909年之前。她们之所以进样,有些是因为她们的丈夫希望她们如此,有些则是因为她们自己在从事爱抚时会产生犯罪感;有些是因为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不承认这种性交合前的爱抚会带来什么好处;有些是因为一方或双方绝对信奉某种道德戒律,认为唯钉在怀孕这一目标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这样的性活动。

婚内性交合前的爱抚技巧,与我们讲过的婚前亲昵爱抚技巧是一样的。在婚内性交合中,99.4%的夫妻运用简单接唇吻;但其它进一步的技巧,运用率就逐步降低了。男人手摩刺激女人乳房占98%;男手摩刺激女生殖器占95%;男口刺激女乳房占93%;女手摩刺激男生殖器占91%;深吻(接舌吻)占87%;男口刺激女生殖器只占54%;女口刺激男生殖器仅占49%。当然,不定期有一些其它技巧,但运用率都不很高。

婚内爱抚技巧的运用率,与婚前爱抚的运用率基本相同。但一般说来,那些婚前性交合次数较多的女子,在婚前运用的爱抚技巧比在婚后更多更久。这是因为,结婚后性交合唾手可得,容易之极,因此也就没有那么大的必要再去丰富性交合的内容了。婚前和婚后两种性交合前爱抚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婚后女子更愿意用手抚弄丈夫的生殖器,夫对妻与妻对夫的口刺激生殖器活动也变得更为普遍一些。

性交合前爱抚的技巧,在过去40年中发生了代际变化。1900年以前出生的一代女性中,用手抚弄丈夫生殖器的人只有80%;在以后几代中已增至95%。1900年以前出生的那一代中,口刺激男生殖器的只有约29%;而出生于1920~1929年的这一代女性,却有57%的人这样做过。在1900年以后出生的几代女性中,口刺激的各种技巧运用得更为广泛和经常。/在其它技巧方面,第一代与第四代相比,手摩刺激女生殖器从88%上程式到97%;口刺激女生殖顺从42%上升到57%;深吻(接舌吻)从74%上升到92%;口刺激女乳房从83%上升到97%。

在运用爱抚技巧方面,不同受教育程度女子之间的差异,没有同一文化程度女子的代际差异那么大。唯有初中文化水平女子,表现出更不愿或不敢运用爱抚技巧。在许多技巧方面,尤其在新一代女性中,运用最多的都是大学文化的女子,而且超过总平均数;其次多的是研究生程度的女子,而大学以下文化女子最少。例如:在1920年到1929年出生的一代女性中,口刺激男生殖器者的比例,在大学文化者中为62 9,5(总平均为57%);而在研究生程度者和大学以下程度者中均为52%。再如:接受丈夫用口刺激自己生殖器的女子,在大学文化者中为64%(总平均为57%);而研究生程度者为51%;大学以下文化者为49%。不过,在1900~l9l9年出生的那两代女性中,最常运用大多数技巧,尤其是口刺激技巧的,却是研究生程度的女性,其次是大学程度者,高中程度者仍然最少。

婚姻性交体位

几乎所有女人都说.自己最常采用的性交合体位是男上位.即女性仰卧、面朝上,男性在女性之上、面朝下的体位。这是一种欧美文化普遍遵行的传统体位。对许多人来说,这似乎就是生物学意义上唯一正常的体位。但是哺乳动物极少运用这种体位.年轻的大猩猩中也不能肯定就常用它。有许多证据表明.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男上位的运用也绝没有今天这么普遍。在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许多地方,人们都正式地运用著许多其它体位。我们欧美文化几乎把性交合完全限定于男上位这一种体位中.只不过是一种文化发展的产物.绝不是由生物本质所决定的现象。如果能弄清楚.我们的文化怎么会变得相信男上位是唯一正常的性交合体位,那将有很大意义。

数据表明,1900年以后出生的几代女性。越来越多地运用不同的体位。在1900年以前出生的那一代女性中,只用男上位而从未用过任何其它体位的人,占约,16%;但在出生于1920~l929年间的一代女性中.这样的人只占6%。

最老一代女性中的35%与最年轻一代中的52%,采用过女上位,即女性伏在男性之上的体位.某些遭德哲学家和倾向这种哲学的临床医生认为,他们有证据表明,把男人和女人的“正常”角色如此颠倒过来,会引发人格崩溃。另一方面,某些妇科专家却强调性交合技巧的重要,他们一直倾向于认为,女性应该在上面,以便发挥其解剖构造上的特点,这些特点本可以最便于她达到高潮.我们调查发现了一些女子,她们用任何一种其它体位都无法达蓟性高潮,但是我们现在倾向于相信,女上位的好效果主要不取决于女性的解剖梅造,而是更多地取决予另外三伞因素。(1)愿意试用女上位的女子,正是已经在性活动中较少束缚的女子,(2)采用这种非正统的技巧,可以进一步破除她所受的束缚;(3)运用这种体位,使她可以比躺在男人身下时更自如地运动自l己的身体。事实上,当女性在上面时,她就不得不积极主动地支配和协调双方的性交合动作。

  • 31%的妻子用过侧位,即双方侧身而卧,互相面对地性交合。约15%的妻子用过后入位,即男性从后面将阴茎插入阴道。9%的妻子用过坐位,4%的妻子用过立位。体位变换最多的时期是新婚之后;再往后,大多数夫妻就完全运用有限几种或唯一一种体位了。

许多男子和一女子,一想到两个人的身体可以做出多种多样的性交合姿式,就感到很强的心理刺激,从最古老的梵语文学到奥维德【1】和阿拉们人的诗集,再到今日的婚姻指导小册子,都试图全部开列出人类性交合可能采用的所有体位。各种文学作品部拚命地描述性交合体位,多达几十种。甚至200种。许多文化中的美术家们,试图描画不同体位的无比诱人之处。但实际上,没有什么证据表明,无沦对男人还是女人,这些体位中的任何一种,对达到性高潮有什么生理功能上的益处。因此,这些变化体位的作用,主要在于它们能作为心理刺激的手段。

尽管我们说任何一种特殊体位,作为引发馋高潮的手段都没有任何益处,但是如桌把特殊体位的运用,当做检测心理上对性的接受程度的手段,那么它们还是具有一些重要意义的。临床医生发现,求诊者在性交合中采用何种体位,可以反映出他或她对性的态度。医生常常通过这种反映来探索求诊者的性心理。

婚姻性交爱抚的延续时间

在这方面,11%的夫妻通常限于3分钟以内;36%的夫妻为4~10分钟;31%的夫妻为11~20分钟;还有22%的夫妻超过20分钟,有时长达半小时、一小时或更久。在受教育程度较高者中尤为长久。有一些丈夫和妻子,每天都用2~3个小时的时间从事间断的,甚至是持续的性爱抚。

我们的数据表明,不能断言性交合前爱抚的时间是长好还需要短好,也不能断言它就一定对性交合的效果或满足程度发挥重大作用。性交合前爱抚时间的长短,反映著性伙伴双方的个性,也反映著他们乐予接受何种性行为模式。有些人乐于采用能延长爱抚时间的任何一种技巧并能从中获得相当大的享受。许多人也觉得,延长爱抚时间可以提高最终性高潮中的心理感受程度。但是也有许多女人和男人,尤其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即使有限地延长任何一种性爱抚,也会感到苦恼,甚至产生犯罪感。他们运用这样的爱抚技巧后,会削弱他们在性交合中的乐趣。目前的婚姻指导小册子,没有充分地注意上述差异,反而连篇累牍地要求人们延长性交合前爱抚的时间。这主要是由于它们错误地相信,这种爱抚能够增加女性达到性高潮的机会。 

性唤起并不仅仅依赖对生殖器的刺激,在许多情况下,性唤起也来源于对身体其它部位的刺激,因此,如果双方裸体并最大限度地互相接触肉体,他们就会发现,他们的性交合更有效更美满了。裸体也可以为一方(尤其是男方)提供一个获得心理刺激的机会,即观看另一方裸露的肉体。人类的体像是从不穿衣服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的,裸体性交合又有这么多好处,因此从生物学的意义上来说,似乎有理由断言,性交合中故意不裸体是对正常性行为的一种偏离。

不过,总有一些女子说,在性交合中她们常常甚至永远穿著一些衣服。在1900年以前出生的一代人中,这样的女子占33%,但1900年以后出生,结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1920年代的那一代女性,态度已经大变了。裸体性交合者的比例持续增长,到I920~l929年出生的这一代女性中,在大多数性交合中仍然著衣的人仅占8%了。

总计50%的在婚女子总是裸体睡眠。1900年以前出生的一代人中,裸体睡眠者只占37%;但近来这一实践极大发展了,出生于1920年以后的一代女性中已达到59%。许多数据都表明,裸体睡眠者的比例仍在增长。这会使睡衣制造商们大惊失色的。

在大类历史上,害怕看到人类裸露自己的肉体,是最普遍的一种现象。严酷的正统犹太教法典,一直禁止人们裸体性交合,长达约两千年之久。但是在年轻一代女性中,居然有92%的人在看到裸体的性伙伴时.既抛掉了犯罪感,也抛掉了对接触对方裸露肉体的恐惧.这无疑标志著对我们昔日文化的一种巨大破除.这种态度的变化也表现在性以外的许多其它方面:服装的样式和泳装都在变化;在一切户外体育运动中近乎裸体的日益增加;裸体艺术被更广泛地接受;人们更自由地讨论人的裸体形态;家庭成员间的裸体更为普遍,还有我们今日美国生活方式的各种其它发展.新蚓书刊审查机关仍在拚命试图控制对人类裸体的展示j控制照片和美术对棵体的耿颂。如果他们知道人们在婚内正日益接受裸体,那局面一定特别有趣。证据表明,大多数个人并不赞成新闻书刊审查制度,它不过是少数人,但又是有职有权的少敬人,企图强加给全体美国人的一种制度。

婚姻性交道德和法律的看法

在全世界几乎一切道德戒律中.尽管一切其它形式的性活动都会被视为犯罪,但它们却都接受婚内性交合。在大多数文化中,婚内性交合不仅是结婚双方的权利.而且是一种强制的义务。婚内性交合之所以被接受,主要是因为它可以导致生殖。在犹太教和天主教法典中,在世界上其它一些文化中,生殖是婚姻和婚内性交合的首要目标和首要功能。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今天的人们日益认为,婚内性关系也可以发挥一种道德功能,形成并促进配偶之间良好的情感关系。正是由于这样几个原因,几乎一切宗教都坚持要求·婚姻必须履行宗教仪式.并且由教士来主持。这样一来.在世界大多数地区的大多数民族里,婚内性关系变成了一种宗教的契约和神圣的誓言。在我们美国文化中,按世俗仪式结婚,由民政当局来管理婚姻,只是近来才出现的新发展。

尽管如此,宗教和法律也会设置障碍,阻碍一个人行使结婚的权利。阻碍他或她在婚内行使性交合的权利。古代和当代,许多人类集团都禁止其宗教职员绪婚,也常常要求负有宗教职责的人彻底实行性禁欲,不少社会还对这些人实行宗教阉割。在俄国、埃及和埃塞俄比亚的某些地区,人们认为自我阉割是一种基督徒的至善行为。还有几个宗教教派,包括建立新天堂公社的美国先锋派宗教团体,干脆禁止其全体成员发生性交合。在这样的宗教戒律中,甚至生殖的神圣职责,也被禁欲的更高教义压倒了。

许多宗教团体仍然认为婚内性交合中有不道德的一面。这表现为它们噪噪不休地说教道:人人都“受孕于邪与恶之中”;也表现为它们在某些情况下给婚内性交合设置障碍。例如,在欧洲和美同历史上的许多时期内,下列时间里禁止夫妻性交合:四旬斋(复活节前40天)、圣诞节前40天、领圣餐前3天、礼拜天、每周的两个斋戒日(星期三和星期五)、行经期(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戒律尤严)、行经之前一周(有时是之后一周)、太阴历中每月的一段时间、播种和收获的时候、以及从发现怀孕直到分娩之后40天。某些宗教戒律规定,每一个太阴历月份中,只有一周可以性交合。犹太教和伊斯兰教戒律严厉禁止男人和女人在性交合中表现出任何积极主动,否则就禁止他们信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直到他们通过一个特定的仪式“净化”自己为止。美国殖民地时代的一段时期里,星期日性交合被视为一种罪恶;一个出生于星期日的婴儿不能受到洗礼,因为人们谬误地相信,婴儿既然出生于星期日,就证明他(她)是在星期日受孕的。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宗教赞美一切性活动的美和神圣本质,而且把性的象征物和性的狂欢仪式包容到自己的宗教崇拜之中。古印度的梵文性爱文学就是宗教圣书。【2】古代雅典、古代罗马和印度某些圣礼中的圣殿崇拜,以及世界上许多地区原始民族的宗教仪式,都认为不论婚内还是非婚的性交合都是符合道德的。

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戒律都强调妻子要规矩,较小程度上也强调丈夫要规矩,要求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结婚仪式,才可以投入性交合。宗教还规定了许多不准结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否定一个人结婚的权利,或者解除业已实际结成的婚姻。这些条件中特别重要的是,一个人如果没有从事性交合的生理能力,或是结婚后拒不从事性交合,就是违反了结婚的条件。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一个妻子如果想解除现存的合法婚姻,就必须证明她的丈夫自结婚以后一直不具有性交合的生理能力。即使到如今,一些宗教法典仍是这样规定结婚和离婚的条件。

由于古代的婚姻概念认为妻子是丈夫通过合法手续所获得的财产,因此与这一概念相适应,古代法典都强调:当丈夫想性交合时,妻子有强制式的义务去接受和满足他的要求。但是随著千百年时间的推移,妻子也逐渐分享到丈夫那宗教授予的和法律保护的特权,即丈夫也不得拒绝与她性交合,否则被视为遗弃行为或虐待行为,在许多州里,这可以做为离婚的理由。在天主教法典中,配偶一方拒绝从事婚内性交合,仍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法律条文中,妻子获得婚内性交合的权利,于1824年首次被承认,时至最近,她又可以由于失去丈夫的“配偶的权利”,而获得一笔相应的赔偿费。

妻子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也反映在英美祛律的传统态度中。法律规定,她既然同意结婚.也就从此一次性地、不可更改地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接受丈夫所发起的性交台,即使丈夫强制甚至使用力也得接受。即使在今日的美国刑法条文中,丈夫与妻子的性交合,不论此事多么违背妻子的意愿,不论丈夫使用了多少强制力量.都不算作强奸行为。但是在几乎所有州里,如果丈夫使用过分的强制力量,他可以被控为力威胁和殴打。他可以立即受到惩罚,但不是按刑法来判罪,而由于这种强力可以视为妻子提出离婚在不时代中,法庭一直要调查婚内性交频率,包括现在法庭审理膏婚案时,法官也要追问丈夫提出的性交合频率,以判定这一频率能否构成离婚的理由。即使频率还不到每天一次,法庭也一直判定这频率太过分、太残忍,足以据此判决离婚。法律根本不了解,总人13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以这样高的频率来从事婚内性交合的。这是法律无视事实的又一个例证。

一般人还不知道,配偶双方所运用的性交合技巧.也会成为法律严禁的目标,即使是在婚内运用,法律也会像对待非婚者那样加以禁止。昔日的戒律规定著人们性交合时必须用哪一种体位。早期天主教法典规定,除了男上位,采用任何一种其它体位都是犯罪。即使到了世俗政权打破教会的权威之后的时代,人们也会因为采用其它体位而受惩罚。 但另上方面,犹太教法典却不谴责采用其它体位。

在美国大多数州里,有一种所谓“所多玛式?行为,指的是配偶之间的口与生殖器接触和肛门性交;同时也指非婚双方的此类行为,不论发生在异性之间还是同性之间。 奇怪的是,很少有人也很少有专著意识到,这类行为也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许多法官在惩罚这类行为时,只知道运用谋杀、绑架和强奸等罪名。法庭记录里也有许多乱用“所多玛行为”罪名的案例。在一个案子里,有一个男人仅仅因为是求他的妻子与他做这样的活动而被判有罪,这可真够离谱了。我们还知道一些案例,由于配偶一方的反对,或由于别人发现夫妻双方在从事口刺激或肛门刺激而被判有罪。当然,据这样的法律而被列罪的人很少,但是只要这些法律仍然写在书上,有这类性行为的人就会成为阴谋诡计和敲勒索的牺牲品,有些州把夫妻虐待定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包括“侮辱人格”和“精神虐待”,但实际上许多离婚都是根据夫或妻希望或要求运用口刺激技巧丽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