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交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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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我原本都没有太多的感觉,因为我们彼此曾经有过的情素有过的机会,都已经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后成为前尘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产后我们几个同事去探望她。当她虚弱的身影映入眼帘,当她凝视着那熟睡中的新生儿,我忽然有一阵强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觉,那个孩子应该是我的血脉,那在旁边照她虚弱身体的男人,应该是我,那每一个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应该是我。

回家后,我有了一个决定,我要用办公室恋情占有她。把我曾经对她有过的爱意,放大为一种强烈的行动,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气,大胆对她告白,给自己半年的时间,热烈的追求她。


对生理的作用

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性交合无疑都会对生理有利,因为它满足了当事一方或双方的生理需求,可以成为快乐的源泉。不论在婚内还是婚外,人们都没有完全把性交合仅仅当作生育的手段。

我们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男子和约1/3的女子都觉得,如果有了性唤起,又不去达到性高潮,就太强人所难了。即使在婚前许多年里,每3至10周才有一次性交合的女子中,也有20%的人达到了性高潮,满足了生理需求。

目前已婚的女子,8%的首次性高潮是在婚前性交合中获得的。1900年前出生的女性中,这个比例低一些;但此后出生的几代女性则高一些,为8%到10%。在通过与异性接触而达到首次高潮的女子中,14%是通过婚前性交合。

心理上的效果

对许多人来说,婚前性交合对心理会产生什么效果,比它对生理的作用更重要。因此我们应细细道来。

在性态度方面,一个女人是否开始婚前性交合,或是否继续下去,是由生理状况、所处情景、社会制约和其它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有一些因素我们已经科学地了解了,但另一些我们还没有可供分析的足够资料。不过,有意思的。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她的此类经历是多还是少。在从来没有性交合过的未婚女子中,80%的人坚持声称:自己绝不想在婚前性交合;但在已有过这样经历的女子中,只有30%的人说.自己再也不想这样做了。这里边肯定有自然选择的因素,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经历会驱散许多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尤其会驱散对性行为这样的未知事物的无端恐惧。

我们分析了究竟是什么因素在阻止著女性从事婚前性交合,结果89%的女子说,道德上的顾虑是最主要和最重大的困素。其中一些人完全是出于道德顾虑。但是也有一些人坚持说,她们从来没有因为传统道德是一种戒律就接受和遵守它。她们相信自己已经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她们知道什么是堕落、尊严、美好、情感;什么是对与错;什么是较好与最佳。这当然表明年轻一代中的部分人,已试图并敢于宣称自己在背离宗教传统;但是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实际上仍在遵循着传统,并没有寻找到确立自己的新基础。这表现为:承认是道德阻止自己从事婚前性交合的人,在目前的年轻女性中,与在30年前或40年前出生的那一代女性中,几乎是一样多。不过,说归 说,做归做。目前的年轻女性中,实际发生婚前性交合的人,确实比前几代多了。这表明,道德戒律仍然在影响着她们公开表达的意见,但对她们实际行为的影响已经小得多了。

约45%的女子承认:缺乏性反应这一因素,也一直限制着她们从事婚前性交合。不过,缺乏性反应或根本无法做出性反应这一因素,显然比她们自己所承认的还要重要。正如某些人很早以前就道出的:如果一个人没有或缺乏行的体力,也就很容易使他远离罪恶了。

害怕怀孕是第二位的因素,44%的女子认为这也陬制了自己的婚前性交合。

同样多的女子(44%)说,害怕公众舆论也是限制自己行为的重要因素。但是另一方面,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又无比确信:除了自己的性伙伴之外,再也没有第二个人知道自已曾婚前性交合过。

约22%的女子坦率承认,自己所以没有发生婚前性交合,至少部分地,只是因为没有碰到机会而已。

害怕染上性病,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只有14%的女子把它视为限制因素之一。 

以上只是女人们公开表述出来的原因:有许多人确实是因此才没去婚前性交合或不再继续,但也有一些人还有更深层的真正原因。总结我们的全部调查材料,我们倾向予按照重要程度大小,把主要的限制因素排列如下:

  • 1、许多年轻女子没有性反应。
  • 2、我们美国文化中的道德传统。
  • 3、缺乏经历,人总是害怕投入一种自己所不熟悉的活动。 

在事后的懊悔方面,大多数人都相信,婚前性交合必定是不够满意的;许多认为这种事是道德错误的人,更是添油加醋,大肆宣扬。很多学者在有关论文中都断言:婚前性交合必然带来精神痛苦和事后懊悔。这些斩钉截铁的断言使人以为.他们大概订丰寓的调查材料做依据。但实际上,不但这些人,就连这个领域里的其他研究者,也从来不拥有足以支持其论点的材料。事实是:性交合过而至今未婚的女子中。约69%的人坚持说,她们从来没有后悔过。另外13 %的人只有过一些较少的后悔。在目前已婚的女子中。这个比例还要大.约77%的女子回顾过去时认为,没有丝毫理由为自己的婚前性交合而后悔。另有l2%的人只,有过一些轻微后悔。这些数据与公众看法大相径庭。这些数据也表明,聪明的想法与科学计算的数据,有着天壤之别。当然,在那些找医看病的人里边.后悔者确实更多一些。【2】

是否后悔,显然取决于婚前性经历的多少。绝大多数最后悔的女子,正是那些经历最少的人。例如:婚前性交合次数最少的女子中,事后严重懊悔的人占25%;而婚前性交合延续2年或3年的人中,后悔者只有14%;延续4~10年的人中。只占l0 %。目前已婚女子的情况更说明问题,她们当中后悔者只占11%,这是因为她们现在的性交合经历更多得多了。经常有人说.已婚妇女会发现,夫妻性生活的质量远远胜过婚前性交合,因此妻子们必定会后悔不迭。我们的数据真是特别有趣.因为它证明这种说法不但毫无根据.而且可能还恰恰相反。

同样,是否后悔,显然也取决于婚前性伙伴的多少。婚前只与一个男人性交合过的女人中,对此严重后悔的人占 l 5%;而那些婚前性伙伴多达11-20个男人的女子,却只有6%为此后悔。这可能是因为.丰富的经历减弱了心理上的烦恼l也可能是因为,最不会自寻烦恼或最不会向烦恼低头的女子。恰恰是那些性伙伴最多的女子。当然,更可能的是两种因素共同起作用。

我们惊讶地发现,是否后悔并不取决于该女子属于一代人。数据表明:最年轻的一代中。后悔者音反而更多;不过这可能是由于,当她们回答问:还大年轻,性经历还不可能足够丰富。随着个性的成熟和  更多的经验,最初的后悔就常常烟消云散了。

是否后悔。只在很小程度上取决于对怀孕的忧虑。在婚前怀孕的女子中,只有I7%对造成这一后果的婚前性交后悔;没有怀孕的女子中只有13%后悔。婚前怀孕的中,竟然有83%的人全然不悔或几乎不悔,这更令人惊讶不已。

对染上性病的忧虑,只对是否后悔发挥了很小作用。确已染上性病的女子中.后悔的占6%,没有染上的只有约13%的人后悔。哪怕部分地与未婚夫发生过婚前性交合性女子,后悔的最少,严重后悔者只占9%。如果全都是与别的男人,唯独不包括未婚夫,严重后悔者就达到28%。

因果关系最密切的是宗教信仰程度,以及当事者是否认为婚前性交合是道德错误.例如:虔诚的新敖徒23%严重后悔,而消极的新教徒中只有l0%;虔诚的天主教徒35%严重后悔,而消极的天主教徒中只有9%,犹太教徒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异。对那 相信婚前性交合是道德性误的女人,临味医生应该坚决地劝她别真去做,因为她最容易因此引起情绪不安和烦恼。再者,这些虔诚的女教徒即使投入婚前性交合,达到性高潮并获得满足的可能无疑也非常小。因此,如果这种女人产生了心理苦恼,那么她所接受的宗教态度与她的性交合不满意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也有许多女性能够接受婚前性交合,其中相当多的人从中获得了心理满足。她们开始这种行为后一直延续下去,甚至有意拉长其延续时期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们前面已经说过,69%的未婚女子能够接受婚前性交合,77%的已婚女子回忆起它时没有什么心理不安。

任何一种性行为类型的心理后果,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者和她所在的社会群体对此如何评价。有时会在性交合之后产生的烦恼.极少是由行为本身或其中的体能输出而造成的。仅有的不良机体后果不外乎几种:偶然会意外怀孕、极少的情况下会染上性病、绝无仅有地会造成身体损伤。但是,如果性行为使一个人与自己所处的社会组织发生公开冲突,那么其心理后果就是严重的.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所谓性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常常是由于他或她无法承认或拒绝承认;自己实际上从中获得了满足;或者是由于他或她顽固地相信;性行为不是根本不能满足自己,就是必定会以某种方式带来意外的后果。这一切,都是他或她所处的社会共同体的性态度的反映。

我们的敬干例调查,完全能证实我们的上述分析。在这数干女子中,任何一种性行为的当事者中,有许多人日后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心理烦恼;但同是这种行为,却使另一些人产生了羞耻、自责、绝望、铤而走险,甚至企图自杀。最简单的事也能被这样的人弄成魔鬼般可怕。这些烦恼实际上都是由当事者本人的性态度和社会戒律所制造出来的,但是由于不理解这一点,大多数人都以为,自己的烦恼最能直接证明:性行为本身在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和不道德的。

世界上的各种文化中,有的严惩近乎一切类型的性行为,有的却把同样的行为视为快乐的源泉和社会价值之所在。大多数文化都赞赏异性性交合,但佛教徒和天主教士却禁止它。同性性行为在一些文化里被处以刑罚,在另一些文化里却受到宽容,有的文化则把它当成神圣的宗教仪式,就连佛教徒也允许它存在。凡是本文化所接受的性行为,都没有使个人产生内心冲突,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不解的难题,而另一个不接受这种行为的文化,会谴责、惩处、禁忌甚至动用刑法来严惩它。结果这同一种行为,却会使这个文化中的个人产生负罪感和神经崩溃,也会使个人与社会整体发生严重冲突。在美国,那些自我刺激的、有过异性亲昵的、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与动物有过性行为的、运用了在生物学上完全正常却被我们特有文化所禁忌的性技巧的男男女女们,其大部分烦恼也同样都是来自上述原因。

在道德上的后果

在严厉的天主教和犹太教戒律中,在相对宽松一些的新教教规中,发生在正式夫妻以外的任何性交合,都被判为道德上的坏。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这是绝对真理,科学或任何其它形式的逻辑思维都不能研究它或怀疑它。如同绝对论哲学中的其它原则一样.上述专断被说成是来源于智慧的和有道德的人们天生就有的能力.他们天生就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许多人都毫不怀疑地相信:这就是处理道德问题的正确方法。

这些相当少的人之所以在任何现实主义者眼中都是绝对论者,就因为他们在讨论婚前性交合或任何其它类型的性行为究竟是对还是错的时候.根本就不寻求科学和逻辑思维,根本拒绝用科学成果来修正自己的主观臆断。任何一个人在评价婚前性交合时,如果只讲可能怀孕、堕胎、染上性病、影响日后夫妻性协调等等,那他或她就不过是在用道德哲学来验证自己的信仰。这种道德哲学只是经验的产物。只有人类真能确证.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来说,它都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时,它才有理由存在下去。

实际上,大多数个人对婚前性交合的态度,都是在绝对主义道德与人类天性的现实之间,反复掂量,最终妥协折衷为一种中庸之道。在大多数文化中,在历史长河中,在世界各地,男女之间都有某种截然区别:男人可以接受婚前性交台,女人却不可以。这无疑来源于这样一种事实,若想阻止多数男人在婚前性交合,结果总是证明根本不可能,而女性常常在年轻日寸缺乏性反应能力.在一生中缺乏接受心理刺激的能力,结果证明她们总是易于被控制。因此,社会总是更期望她们严守道德和社会戒律。这种“双重标准”,部分地基于承认两大性别之间的实际差异,而不是仅仅基于绝对论者对于何为对、何为错的专断结论。

当然,男性与女性对婚前性交合的社会态度也存在差异,并历史地植根于某些经济因素之中。在古代戒律中,女性的婚前性活动之所以被严惩,是因为它们破坏了男性对于自己妻子的财产式占有权。按照男性生长于其中的文化的标准,女性在新婚之夜必须是处女,就像男人买来的牛或其它物品必须是完好无损的一样。在古代巴比伦法典、犹太法典和其它法典中,戒律主要严禁女性在订婚之后的性活动。如果有人夺去了她的贞操,那人就被罚交出一笔赎金.数额与她未婚夫以前交给她父亲的聘礼一样多。那人也必须向她的丈夫、父亲或未婚夫交纳赎金,因为他损害了他们对女人的占有。在某些方面,英国婚姻法仍然承认男人对其妻或欲娶之女的人身占有权。但是美国法律或多或少地碰除了男性的这种占有权。唯有我们对婚前性交合的道德评价,仍然受着三、四千年前古代巴比伦人或其他什么人所制订的经济原则的影响。

许多美国男人,尤其处于一些社会阶层或特殊地区的男人,一方而乐于寻机与每一可能的姑娘性交合,另一方面又坚持他娶的姑娘在新婚自主性交合时必须仍是处女,正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在表达着这种自相矛盾的要求。他将捍卫自己的和所有男人的尝试与另一个男人的姐妹或妻子性交合的权利,但是他也会痛打或杀死那个试图与他自己的姐妹、未婚妻、女儿、妻子发生性交合的男人。在美国某些地方,成文法和习惯法仍然倾向于授予男性捍卫自己荣誉的持权,而现在他称为荣誉的那种东西,不过是作为财产占有权而载入古代法典的东西的遗传物。

女性较少倾向于要求自己的丈夫在新婚时仍是“处男”。我们调查发现40%多一些的男性想同处女结婚;而女性中只有23%的人抱同样想法;却有32%的女子倾向于与非处男结婚。其余42%的女子认为与处男或非处男均可。

男性的性状况与他以法典形式规定的女性的性模式之间存在着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在其整个历史中,都一直广泛地采用源远流长的异性娼妓制度。东方、北非、欧洲大陆、地中海周围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文化,男性所发生的相当一部分婚前性交合显然都是与妓女,而不是与那些想嫁给一个有地位的男人的姑娘。在西班牙和拉美国家,父母和监护人日夜看守着出身高贵的姑娘们。其护卫之严,使男人们觉得,还是到妓女那里去寻求释放为好;而且妓女所提供的性交合,远比他与自己娶的小姐的床上事好得多。由于反对出身较高的姑娘发生婚前性交合的传统过于严酷,我们调查中发现,一些西班牙男人和欧洲其它国家的男人,简直无法与自己的妻子性交合,因为他们对妻子存在着某种敬畏.就像他们敬畏她母亲、姐妹和所有未婚的“体面”姑娘一样。结果,一些生长于此类文化中的男人,即使在结婚之后,也仍然继续与妓女和女仆性交合,唯独不理睬自己的妻子。

第二种广泛应用的控制婚前性交合的办法,就是犹太教一基督教文化中对男女都要求婚前贞洁的办法。在美国,这是阻止婚前性活动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是我们在本书中所揭示的发生率和频率的数据表明,这种镇压的实际作用其实很有限。反对双重性道德标准的人一般总是要求:男性也应该遵守我们的文化强加于女性的那些禁规。但是我们的调查指出,双重标准正在被另一种单一标准的发展所消除,即:婚前性交合在女性中也越来越多,正在口益接近男性中的水平。

法律的作用

关于婚前性交合的成文法源于道德戒律,并在很大程度上腹映了其要求。这意味着成文法只是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犹太教和基督教遗产的派生物,是英国宗教法庭加以发展的性法律的产物,是美国殖民地时期法律和习俗的产物。

美国48个州的法律大多来源于一个基本的模式。但是在试图限制婚前性交合这方面,在运用什么手段执行此类法律条文方面,各州法律的内容却相当不同。几乎所有的州都禁止青少年性交合,不论少男还是少女。青少年的年龄标准,在各个州里不同.最小的定为l4岁以下,最大的定为21岁以下,约有23个州定为18岁以下。尽管法庭在名义上认为,青少年性堕落不可用刑法来惩处.但在实际审寰中,法庭却常常严酷得多,处以的惩罚可以比对成年人的处罚还要重。在大多数州里。法官可以把一个堕落的青少年投入青少年监狱,那监的管事比一般成人监狱要严酷得多而且刑期之长,足以让青少年从堕落之时起到成年之日止一直蹲在监狱里。有些青少年的刑期长达6年或8年多的是3年或4年。

约有35个州把一个人成年之日到结婚之时之问发生的婚前性交合当作通奸罪来惩罚。但是也有13个州认为.发生在这一时期之中的性交合,不可诉诸刑法加以惩处。但必须能证明它是双方同意的,而且没看出现欺骗 、暴力、当众显示或现金交易。

但是不管法律条文如何规定,在任何一个州里,对婚前性交合的实际市理,普遍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实际上很大程度地取决于当地人的态度,取决于执法官员和法庭上的法官具有何种社会阶层出身和何种道德准则。当案件涉及20岁以下的青年时,尤其当它涉及不同种族的人或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比他小的姑娘时.法庭往往会变得最严酷。有一些地方法官.主要是出身于社会低阶层的法官。能够理解现实.因此对交他审理的此类案件就不那么大惊小怪,极少给它添油加醋。但也有另一些法官.主要是出身于上屡社会、受敷育较多.或者宗教信仰格外虔诚的那些人,总是把站在他们面前的不管姑娘、小伙子、成年女子还是中年男子,统统宣判为犯有堕落罪或通奸罪。无论法官、州检查官还是大批公众,都绝不愿意相信这样一个事实:他们送上法庭的.只不过是全部婚前性交合的l%的一个小碎片。除了真的被法律惩处的人以外,我们简直无法使任何人相信;那些被惩处者只不过是成千上万从事过这种性活动的人之中,极少的几个例霉者。我们也无法使任何人明 跟踪和逮捕这些倒霉者,充其量只不过是出于目前社会环境所派生的某些古怪念头而已。

要想弄明白这类事的真相也不难。一个人如果运用我们这里所提供的发生率和顿率就能想到.在仅仅一年里:他或她的未婚朋友中就发生过相当多次的性交合;在他或她的近邻中.在整个城区中,发生过的总人数和总次数更是惊人;但是,除了最亲密的挚友之外,谁又真的知道或看到过别人的哪怕一件此类事呢?在古代希腊罗马、后来的欧洲、东方以及当今世界上.大量的记载使人相信:非法性交合的人常常被别人当场抓获。但是实际上.在我们调查过的2020人当中.只有29人偶然地发现和看到别人在婚前性交合。这就是说,在我们记录的每100,000次婚前性交合中,当场被别人发现的不超过6次。比这更令人惊讶的是,虽然代们调奄到一些人(男女都有)确曾被判有罪并被处以重刑。但都是因为有其它形式的证据,证明他们确实发生性交合;而真的当场被别人发现婚前性交合,并因此不得跟法律打交道的事例,竟然连一件都没有。

对于访问美国的外国人来说,最令他们惊讶不解的是:美国性法律竟然企图惩罚那些双方情愿的、没有出现力的婚前性交合。我们已经指出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化像我们美国这样,把任何非夫妻的,哪怕是成年男女之间的性交合,统统视为触犯刑律。但是大多数美国青年.不管他们在道德上如何看待,都不认为婚前性交合是触犯刑律。

社会意义

许多人都认为,对婚前性交合来说,最重要的是它会不会带来怀孕和性病,对日后婚内性协调会产生什么情绪的和现实的作用。

在婚前怀孕这方面,官方统计美国每年有13%非婚生婴儿降临人世,真实数据可能超过官方统计好几倍这个问题在欧洲和亚洲许多地区更为严重.而且在历史上也是一个比现在重要得多的因素。社会对控制非婚性交合的兴趣之所以日增不减,重要的原因无疑是为了控制婚前怀孕,为了使孩子都有负责任的父母。

我们调查过青春期已开始到40岁的、有过婚前性交的2,094名白人女子是否怀过孕。她们总共怀孕过次,怀孕者占将近l8%。相当一部分怀孕发生于双方订之后.怀孕者中约15%的人曾怀孕一次以上。

但是;每一次性交合的怀孕可能性非常低。上述2.09%名女子共约性交合过460,000次,也就是说大约在第l,000次性交合中才怀孕一次。但是.考虑到现代避孕手段非常有效,只要运用得当就极少失败;当前婚前性交合中的怀孕概率还是太高了。

在感染性病方而,虽然我们调查过的人中包括老年妇女,她们发生婚前性交合时,人们还没有办法控制性病I但全体女子的性病感染率还是极低。我们调查过1,753个女子是否染上性病,其中只有44人确实染上某种性病。当今医学已能简单迅速地治好梅毒和淋病,这就使它们不再是婚前性交合中的什么大事了。在某些较低社会阶层中,性病发生率可能较高,但即使在这些阶层中,当前医疗手段也能使性病不再是什么社会重大事件。

在情感意义方面,由于婚前性交合总是含有巨大的激情,因此也就可以产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意义的深远效果。在人际性接触中,两个人可以互相熟悉,学会协调双方的肉体与情神,相互理解,还可以用一种任何其它社会交往中都小可能有的方式,达到相互欣赏对方的人格与个性。学会对一个性伙伴做出激情的反应,会有助于一个人更有效地建立其它非性的社会关系。 

在对婚姻的作用方面.正如我们在《男性性行为》一书中所指出的,婴儿生来就有一种肉体接触的能力,生来就需要儇依著另一个人。这种接触有助于他(她)的情感发育。但是,随着婴儿成长,我们的文化却一贯教诲他(她),不应该再从事肉体接触,必须把他(她)对直接亲属以外的任何人的激情反应,深深地隐藏起来。许多人相信,这种禁钢应该一直持续到结婚之时。然后,新婚夫妻又必须马上破除他们已有的一切心灵壁垒,协调他们的肉体与情感,以便巩固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幸的是,结婚典礼并没订创造出一种完成这一切任务的神奇魔法,我们在调查中遇到的非常多的女子和相当多的男子都发现,结婚之后,他们简直无法重新像小孩一样无拘无柬地相互接触和交往,也无法重新学会在双方的肉体接触和情感交流中毫不掩饰地做出反应。

至少在理论上,婚前人际性交往,无论通过亲昵爱抚还是性交合,都将有助于发展婚后所需的情感能力。早开始学习比婚后才开始学习,效果要大得多。但是许多人相信,婚前性交往的激情肯定不如婚后那么丰富,甚至有人坚持说婚前性活动肯定大大减少了女性婚后协调和获得满足的  。

在这一点上,我们当然不可能考察婚前性交合对日后几十年的婚姻全过程发挥了什么作用;但是我们却完全可以比较一下女性婚前和婚后性高潮的发生率与频率,看看两者存在什么联系。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详述有关敬池和比较结果,这里只需简要地强调一下。

我们的数据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比例关系。即婚前达到性高潮较多的女子,婚后达到性高潮的能力也较强。在婚前从来没有过任何性行为的女人中,44%在婚后第一年的任何一次性交合中都达不到性高潮。那些有过婚前性交合,但从未达到性高潮的人,38%到56%在婚后第一年中也仍然达不到。相反,在婚前至少达到过25次性高潮的女子中,却只有3%的人在婚后第一年中达不到。即使把婚后15年中的情况与婚前性交合联系起来考察,结果也基本一样。

  • 50%到57%有过婚前性高潮的女子,在婚后第一年的每一次性交合中都达到了性高潮。能这样的女子,在那没有前性交合或没达到性高潮的人中只占29%。

这种情况可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也可能是因果关系。性反应最强的女子,可能就是那些婚前性交合最多的人.而且,由于她们的性反应最强,她们也就是在婚内最常达到性高潮的那些人。婚前禁欲的女子,则可能是性的心理反应较弱的人.因此她们也就通常是那些保持贞操的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

但是这种自然选择因素并不能解释全部现象。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数据都表明,早年的经历极为重要,在一个人形成思维习惯以及日后极难改变的态度的过程中,它始终发挥着重大作用。许多材料都证明,达到性高潮的能力是能够逐步培养和发展的,一些新婚后没有性反应的妇女,多年后提高了自己的这种能力。我们调查中发现,有些女子数年没有性反应,甚至有的在结婚长达28年以后,才开始达到性高潮。

进一步的材料表明,无法达到性高潮常常是由于自我禁镏。它阻碍一个人纵情地投入性生活,而这又是要达到性高潮所必不可少的。自我禁锢来源于对行为的束缚、消极否定的反应或某些理念化过程。它们都干扰人的自发功能和无意识功能,而满意的性行为几乎全靠这些功能。

一个人在婚前多年受禁锢和阻碍,又回避肉体接触和激情反应,他(她)所形成的自我束缚就会危害自己的反应能力。如果结婚仍不能消除这种束缚,它就会在婚后多少年里继续折磨他(她)。婚前在自我刺激和亲呢爱抚中所获得的性高潮,虽然也对婚后达到性高潮的能力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它们的作用都比不上婚前性交合。

不论社会赞成还是不赞成婚前性交合,在做出决定时.都应该考虑那些做出社会所禁忌的任何行为的男女从中所获得的激情效果;应该考虑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否损害了整个社会组织;应该考虑如何解决对性交合的正常生物要求与社会对婚前贞操的固执要求之间的某些冲突;应该考虑婚前禁欲与婚前性交合各自对日后婚姻的完全成功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