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交產生什麼後果?
這些事我原本都沒有太多的感覺,因為我們彼此曾經有過的情素有過的機會,都已經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後成為前塵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產後我們幾個同事去探望她。當她虛弱的身影映入眼簾,當她凝視著那熟睡中的新生兒,我忽然有一陣強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覺,那個孩子應該是我的血脈,那在旁邊照她虛弱身體的男人,應該是我,那每一個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應該是我。 回家後,我有了一個決定,我要用辦公室戀情佔有她。把我曾經對她有過的愛意,放大為一種強烈的行動,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氣,大膽對她告白,給自己半年的時間,熱烈的追求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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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理的作用
不論在婚前還是婚後,性交合無疑都會對生理有利,因為它滿足了當事一方或雙方的生理需求,可以成為快樂的源泉。不論在婚內還是婚外,人們都沒有完全把性交合僅僅當作生育的手段。
我們的調查表明,大多數男子和約1/3的女子都覺得,如果有了性喚起,又不去達到性高潮,就太強人所難了。即使在婚前許多年裡,每3至10周才有一次性交合的女子中,也有20%的人達到了性高潮,滿足了生理需求。
目前已婚的女子,8%的首次性高潮是在婚前性交合中獲得的。1900年前出生的女性中,這個比例低一些;但此後出生的幾代女性則高一些,為8%到10%。在通過與異性接觸而達到首次高潮的女子中,14%是通過婚前性交合。
心理上的效果
對許多人來說,婚前性交合對心理會產生什麼效果,比它對生理的作用更重要。因此我們應細細道來。
在性態度方面,一個女人是否開始婚前性交合,或是否繼續下去,是由生理狀況、所處情景、社會制約和其它許多因素共同決定的。其中有一些因素我們已經科學地瞭解了,但另一些我們還沒有可供分析的足夠資料。不過,有意思的。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她的此類經歷是多還是少。在從來沒有性交合過的未婚女子中,80%的人堅持聲稱:自己絕不想在婚前性交合;但在已有過這樣經歷的女子中,只有30%的人說.自己再也不想這樣做了。這裡邊肯定有自然選擇的因素,但我們也必須注意到,經歷會驅散許多對未知事物的恐懼,尤其會驅散對性行為這樣的未知事物的無端恐懼。
我們分析了究竟是什麼因素在阻止著女性從事婚前性交合,結果89%的女子說,道德上的顧慮是最主要和最重大的困素。其中一些人完全是出於道德顧慮。但是也有一些人堅持說,她們從來沒有因為傳統道德是一種戒律就接受和遵守它。她們相信自己已經在理性分析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獨立見解。她們知道什麼是墮落、尊嚴、美好、情感;什麼是對與錯;什麼是較好與最佳。這當然表明年輕一代中的部分人,已試圖並敢於宣稱自己在背離宗教傳統;但是她們當中的大多數人實際上仍在遵循著傳統,並沒有尋找到確立自己的新基礎。這表現為:承認是道德阻止自己從事婚前性交合的人,在目前的年輕女性中,與在30年前或40年前出生的那一代女性中,幾乎是一樣多。不過,說歸 說,做歸做。目前的年輕女性中,實際發生婚前性交合的人,確實比前幾代多了。這表明,道德戒律仍然在影響著她們公開表達的意見,但對她們實際行為的影響已經小得多了。
約45%的女子承認:缺乏性反應這一因素,也一直限制著她們從事婚前性交合。不過,缺乏性反應或根本無法做出性反應這一因素,顯然比她們自己所承認的還要重要。正如某些人很早以前就道出的:如果一個人沒有或缺乏行的體力,也就很容易使他遠離罪惡了。
害怕懷孕是第二位的因素,44%的女子認為這也陬制了自己的婚前性交合。
同樣多的女子(44%)說,害怕公眾輿論也是限制自己行為的重要因素。但是另一方面,她們當中的大多數人又無比確信:除了自己的性夥伴之外,再也沒有第二個人知道自已曾婚前性交合過。
約22%的女子坦率承認,自己所以沒有發生婚前性交合,至少部分地,只是因為沒有碰到機會而已。
害怕染上性病,只發揮了很小的作用。只有14%的女子把它視為限制因素之一。
以上只是女人們公開表述出來的原因:有許多人確實是因此才沒去婚前性交合或不再繼續,但也有一些人還有更深層的真正原因。總結我們的全部調查材料,我們傾向予按照重要程度大小,把主要的限制因素排列如下:
- 1、許多年輕女子沒有性反應。
- 2、我們美國文化中的道德傳統。
- 3、缺乏經歷,人總是害怕投入一種自己所不熟悉的活動。
在事後的懊悔方面,大多數人都相信,婚前性交合必定是不夠滿意的;許多認為這種事是道德錯誤的人,更是添油加醋,大肆宣揚。很多學者在有關論文中都斷言:婚前性交合必然帶來精神痛苦和事後懊悔。這些斬釘截鐵的斷言使人以為.他們大概訂豐寓的調查材料做依據。但實際上,不但這些人,就連這個領域裡的其他研究者,也從來不擁有足以支持其論點的材料。事實是:性交合過而至今未婚的女子中。約69%的人堅持說,她們從來沒有後悔過。另外13 %的人只有過一些較少的後悔。在目前已婚的女子中。這個比例還要大.約77%的女子回顧過去時認為,沒有絲毫理由為自己的婚前性交合而後悔。另有l2%的人只,有過一些輕微後悔。這些數據與公眾看法大相逕庭。這些數據也表明,聰明的想法與科學計算的數據,有著天壤之別。當然,在那些找醫看病的人裡邊.後悔者確實更多一些。【2】
是否後悔,顯然取決於婚前性經歷的多少。絕大多數最後悔的女子,正是那些經歷最少的人。例如:婚前性交合次數最少的女子中,事後嚴重懊悔的人占25%;而婚前性交合延續2年或3年的人中,後悔者只有14%;延續4~10年的人中。只佔l0 %。目前已婚女子的情況更說明問題,她們當中後悔者只佔11%,這是因為她們現在的性交合經歷更多得多了。經常有人說.已婚婦女會發現,夫妻性生活的質量遠遠勝過婚前性交合,因此妻子們必定會後悔不迭。我們的數據真是特別有趣.因為它證明這種說法不但毫無根據.而且可能還恰恰相反。
同樣,是否後悔,顯然也取決於婚前性夥伴的多少。婚前只與一個男人性交合過的女人中,對此嚴重後悔的人占 l 5%;而那些婚前性夥伴多達11-20個男人的女子,卻只有6%為此後悔。這可能是因為.豐富的經歷減弱了心理上的煩惱l也可能是因為,最不會自尋煩惱或最不會向煩惱低頭的女子。恰恰是那些性夥伴最多的女子。當然,更可能的是兩種因素共同起作用。
我們驚訝地發現,是否後悔並不取決於該女子屬於一代人。數據表明:最年輕的一代中。後悔者音反而更多;不過這可能是由於,當她們回答問:還大年輕,性經歷還不可能足夠豐富。隨著個性的成熟和 更多的經驗,最初的後悔就常常煙消雲散了。
是否後悔。只在很小程度上取決於對懷孕的憂慮。在婚前懷孕的女子中,只有I7%對造成這一後果的婚前性交後悔;沒有懷孕的女子中只有13%後悔。婚前懷孕的中,竟然有83%的人全然不悔或幾乎不悔,這更令人驚訝不已。
對染上性病的憂慮,只對是否後悔發揮了很小作用。確已染上性病的女子中.後悔的占6%,沒有染上的只有約13%的人後悔。哪怕部分地與未婚夫發生過婚前性交合性女子,後悔的最少,嚴重後悔者只佔9%。如果全都是與別的男人,唯獨不包括未婚夫,嚴重後悔者就達到28%。
因果關係最密切的是宗教信仰程度,以及當事者是否認為婚前性交合是道德錯誤.例如:虔誠的新敖徒23%嚴重後悔,而消極的新教徒中只有l0%;虔誠的天主教徒35%嚴重後悔,而消極的天主教徒中只有9%,猶太教徒也存在著同樣的差異。對那 相信婚前性交合是道德性誤的女人,臨味醫生應該堅決地勸她別真去做,因為她最容易因此引起情緒不安和煩惱。再者,這些虔誠的女教徒即使投入婚前性交合,達到性高潮並獲得滿足的可能無疑也非常小。因此,如果這種女人產生了心理苦惱,那麼她所接受的宗教態度與她的性交合不滿意應該承擔同等責任。
也有許多女性能夠接受婚前性交合,其中相當多的人從中獲得了心理滿足。她們開始這種行為後一直延續下去,甚至有意拉長其延續時期就是最好的證明。我們前面已經說過,69%的未婚女子能夠接受婚前性交合,77%的已婚女子回憶起它時沒有什麼心理不安。
任何一種性行為類型的心理後果,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者和她所在的社會群體對此如何評價。有時會在性交合之後產生的煩惱.極少是由行為本身或其中的體能輸出而造成的。僅有的不良機體後果不外乎幾種:偶然會意外懷孕、極少的情況下會染上性病、絕無僅有地會造成身體損傷。但是,如果性行為使一個人與自己所處的社會組織發生公開衝突,那麼其心理後果就是嚴重的.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所謂性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常常是由於他或她無法承認或拒絕承認;自己實際上從中獲得了滿足;或者是由於他或她頑固地相信;性行為不是根本不能滿足自己,就是必定會以某種方式帶來意外的後果。這一切,都是他或她所處的社會共同體的性態度的反映。
我們的敬干例調查,完全能證實我們的上述分析。在這數干女子中,任何一種性行為的當事者中,有許多人日後根本沒有產生任何心理煩惱;但同是這種行為,卻使另一些人產生了羞恥、自責、絕望、鋌而走險,甚至企圖自殺。最簡單的事也能被這樣的人弄成魔鬼般可怕。這些煩惱實際上都是由當事者本人的性態度和社會戒律所製造出來的,但是由於不理解這一點,大多數人都以為,自己的煩惱最能直接證明:性行為本身在本質上就是錯誤的和不道德的。
世界上的各種文化中,有的嚴懲近乎一切類型的性行為,有的卻把同樣的行為視為快樂的源泉和社會價值之所在。大多數文化都讚賞異性性交合,但佛教徒和天主教士卻禁止它。同性性行為在一些文化裡被處以刑罰,在另一些文化裡卻受到寬容,有的文化則把它當成神聖的宗教儀式,就連佛教徒也允許它存在。凡是本文化所接受的性行為,都沒有使個人產生內心衝突,也沒有給社會帶來不解的難題,而另一個不接受這種行為的文化,會譴責、懲處、禁忌甚至動用刑法來嚴懲它。結果這同一種行為,卻會使這個文化中的個人產生負罪感和神經崩潰,也會使個人與社會整體發生嚴重衝突。在美國,那些自我刺激的、有過異性親暱的、有過同性性行為的、與動物有過性行為的、運用了在生物學上完全正常卻被我們特有文化所禁忌的性技巧的男男女女們,其大部分煩惱也同樣都是來自上述原因。
在道德上的後果
在嚴厲的天主教和猶太教戒律中,在相對寬鬆一些的新教教規中,發生在正式夫妻以外的任何性交合,都被判為道德上的壞。在許多人的心目中,這是絕對真理,科學或任何其它形式的邏輯思維都不能研究它或懷疑它。如同絕對論哲學中的其它原則一樣.上述專斷被說成是來源於智慧的和有道德的人們天生就有的能力.他們天生就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許多人都毫不懷疑地相信:這就是處理道德問題的正確方法。
這些相當少的人之所以在任何現實主義者眼中都是絕對論者,就因為他們在討論婚前性交合或任何其它類型的性行為究竟是對還是錯的時候.根本就不尋求科學和邏輯思維,根本拒絕用科學成果來修正自己的主觀臆斷。任何一個人在評價婚前性交合時,如果只講可能懷孕、墮胎、染上性病、影響日後夫妻性協調等等,那他或她就不過是在用道德哲學來驗證自己的信仰。這種道德哲學只是經驗的產物。只有人類真能確證.對於個人和整個社會來說,它都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時,它才有理由存在下去。
實際上,大多數個人對婚前性交合的態度,都是在絕對主義道德與人類天性的現實之間,反覆掂量,最終妥協折衷為一種中庸之道。在大多數文化中,在歷史長河中,在世界各地,男女之間都有某種截然區別:男人可以接受婚前性交台,女人卻不可以。這無疑來源於這樣一種事實,若想阻止多數男人在婚前性交合,結果總是證明根本不可能,而女性常常在年輕日寸缺乏性反應能力.在一生中缺乏接受心理刺激的能力,結果證明她們總是易於被控制。因此,社會總是更期望她們嚴守道德和社會戒律。這種「雙重標準」,部分地基於承認兩大性別之間的實際差異,而不是僅僅基於絕對論者對於何為對、何為錯的專斷結論。
當然,男性與女性對婚前性交合的社會態度也存在差異,並歷史地植根於某些經濟因素之中。在古代戒律中,女性的婚前性活動之所以被嚴懲,是因為它們破壞了男性對於自己妻子的財產式佔有權。按照男性生長於其中的文化的標準,女性在新婚之夜必須是處女,就像男人買來的牛或其它物品必須是完好無損的一樣。在古代巴比倫法典、猶太法典和其它法典中,戒律主要嚴禁女性在訂婚之後的性活動。如果有人奪去了她的貞操,那人就被罰交出一筆贖金.數額與她未婚夫以前交給她父親的聘禮一樣多。那人也必須向她的丈夫、父親或未婚夫交納贖金,因為他損害了他們對女人的佔有。在某些方面,英國婚姻法仍然承認男人對其妻或欲娶之女的人身佔有權。但是美國法律或多或少地碰除了男性的這種佔有權。唯有我們對婚前性交合的道德評價,仍然受著三、四千年前古代巴比倫人或其他什麼人所制訂的經濟原則的影響。
許多美國男人,尤其處於一些社會階層或特殊地區的男人,一方而樂於尋機與每一可能的姑娘性交合,另一方面又堅持他娶的姑娘在新婚自主性交合時必須仍是處女,正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在表達著這種自相矛盾的要求。他將捍衛自己的和所有男人的嘗試與另一個男人的姐妹或妻子性交合的權利,但是他也會痛打或殺死那個試圖與他自己的姐妹、未婚妻、女兒、妻子發生性交合的男人。在美國某些地方,成文法和習慣法仍然傾向於授予男性捍衛自己榮譽的持權,而現在他稱為榮譽的那種東西,不過是作為財產佔有權而載入古代法典的東西的遺傳物。
女性較少傾向於要求自己的丈夫在新婚時仍是「處男」。我們調查發現40%多一些的男性想同處女結婚;而女性中只有23%的人抱同樣想法;卻有32%的女子傾向於與非處男結婚。其餘42%的女子認為與處男或非處男均可。
男性的性狀況與他以法典形式規定的女性的性模式之間存在著衝突。為了解決這一衝突.世界上大多數民族在其整個歷史中,都一直廣泛地採用源遠流長的異性娼妓制度。東方、北非、歐洲大陸、地中海周圍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數文化,男性所發生的相當一部分婚前性交合顯然都是與妓女,而不是與那些想嫁給一個有地位的男人的姑娘。在西班牙和拉美國家,父母和監護人日夜看守著出身高貴的姑娘們。其護衛之嚴,使男人們覺得,還是到妓女那裡去尋求釋放為好;而且妓女所提供的性交合,遠比他與自己娶的小姐的床上事好得多。由於反對出身較高的姑娘發生婚前性交合的傳統過於嚴酷,我們調查中發現,一些西班牙男人和歐洲其它國家的男人,簡直無法與自己的妻子性交合,因為他們對妻子存在著某種敬畏.就像他們敬畏她母親、姐妹和所有未婚的「體面」姑娘一樣。結果,一些生長於此類文化中的男人,即使在結婚之後,也仍然繼續與妓女和女僕性交合,唯獨不理睬自己的妻子。
第二種廣泛應用的控制婚前性交合的辦法,就是猶太教一基督教文化中對男女都要求婚前貞潔的辦法。在美國,這是阻止婚前性活動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們在本書中所揭示的發生率和頻率的數據表明,這種鎮壓的實際作用其實很有限。反對雙重性道德標準的人一般總是要求:男性也應該遵守我們的文化強加於女性的那些禁規。但是我們的調查指出,雙重標準正在被另一種單一標準的發展所消除,即:婚前性交合在女性中也越來越多,正在口益接近男性中的水平。
法律的作用
關於婚前性交合的成文法源於道德戒律,並在很大程度上腹映了其要求。這意味著成文法只是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歐洲的猶太教和基督教遺產的派生物,是英國宗教法庭加以發展的性法律的產物,是美國殖民地時期法律和習俗的產物。
美國48個州的法律大多來源於一個基本的模式。但是在試圖限制婚前性交合這方面,在運用什麼手段執行此類法律條文方面,各州法律的內容卻相當不同。幾乎所有的州都禁止青少年性交合,不論少男還是少女。青少年的年齡標準,在各個州里不同.最小的定為l4歲以下,最大的定為21歲以下,約有23個州定為18歲以下。儘管法庭在名義上認為,青少年性墮落不可用刑法來懲處.但在實際審寰中,法庭卻常常嚴酷得多,處以的懲罰可以比對成年人的處罰還要重。在大多數州里。法官可以把一個墮落的青少年投入青少年監獄,那監的管事比一般成人監獄要嚴酷得多而且刑期之長,足以讓青少年從墮落之時起到成年之日止一直蹲在監獄裡。有些青少年的刑期長達6年或8年多的是3年或4年。
約有35個州把一個人成年之日到結婚之時之問發生的婚前性交合當作通姦罪來懲罰。但是也有13個州認為.發生在這一時期之中的性交合,不可訴諸刑法加以懲處。但必須能證明它是雙方同意的,而且沒看出現欺騙 、暴力、當眾顯示或現金交易。
但是不管法律條文如何規定,在任何一個州里,對婚前性交合的實際市理,普遍因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同。實際上很大程度地取決於當地人的態度,取決於執法官員和法庭上的法官具有何種社會階層出身和何種道德準則。當案件涉及20歲以下的青年時,尤其當它涉及不同種族的人或一個成年男子與一個比他小的姑娘時.法庭往往會變得最嚴酷。有一些地方法官.主要是出身於社會低階層的法官。能夠理解現實.因此對交他審理的此類案件就不那麼大驚小怪,極少給它添油加醋。但也有另一些法官.主要是出身於上屢社會、受敷育較多.或者宗教信仰格外虔誠的那些人,總是把站在他們面前的不管姑娘、小伙子、成年女子還是中年男子,統統宣判為犯有墮落罪或通姦罪。無論法官、州檢查官還是大批公眾,都絕不願意相信這樣一個事實:他們送上法庭的.只不過是全部婚前性交合的l%的一個小碎片。除了真的被法律懲處的人以外,我們簡直無法使任何人相信;那些被懲處者只不過是成千上萬從事過這種性活動的人之中,極少的幾個例霉者。我們也無法使任何人明 跟蹤和逮捕這些倒霉者,充其量只不過是出於目前社會環境所派生的某些古怪念頭而已。
要想弄明白這類事的真相也不難。一個人如果運用我們這裡所提供的發生率和頓率就能想到.在僅僅一年裡:他或她的未婚朋友中就發生過相當多次的性交合;在他或她的近鄰中.在整個城區中,發生過的總人數和總次數更是驚人;但是,除了最親密的摯友之外,誰又真的知道或看到過別人的哪怕一件此類事呢?在古代希臘羅馬、後來的歐洲、東方以及當今世界上.大量的記載使人相信:非法性交合的人常常被別人當場抓獲。但是實際上.在我們調查過的2020人當中.只有29人偶然地發現和看到別人在婚前性交合。這就是說,在我們記錄的每100,000次婚前性交合中,當場被別人發現的不超過6次。比這更令人驚訝的是,雖然代們調奄到一些人(男女都有)確曾被判有罪並被處以重刑。但都是因為有其它形式的證據,證明他們確實發生性交合;而真的當場被別人發現婚前性交合,並因此不得跟法律打交道的事例,竟然連一件都沒有。
對於訪問美國的外國人來說,最令他們驚訝不解的是:美國性法律竟然企圖懲罰那些雙方情願的、沒有出現力的婚前性交合。我們已經指出過,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化像我們美國這樣,把任何非夫妻的,哪怕是成年男女之間的性交合,統統視為觸犯刑律。但是大多數美國青年.不管他們在道德上如何看待,都不認為婚前性交合是觸犯刑律。
社會意義
許多人都認為,對婚前性交合來說,最重要的是它會不會帶來懷孕和性病,對日後婚內性協調會產生什麼情緒的和現實的作用。
在婚前懷孕這方面,官方統計美國每年有13%非婚生嬰兒降臨人世,真實數據可能超過官方統計好幾倍這個問題在歐洲和亞洲許多地區更為嚴重.而且在歷史上也是一個比現在重要得多的因素。社會對控制非婚性交合的興趣之所以日增不減,重要的原因無疑是為了控制婚前懷孕,為了使孩子都有負責任的父母。
我們調查過青春期已開始到40歲的、有過婚前性交的2,094名白人女子是否懷過孕。她們總共懷孕過次,懷孕者占將近l8%。相當一部分懷孕發生於雙方訂之後.懷孕者中約15%的人曾懷孕一次以上。
但是;每一次性交合的懷孕可能性非常低。上述2.09%名女子共約性交合過460,000次,也就是說大約在第l,000次性交合中才懷孕一次。但是.考慮到現代避孕手段非常有效,只要運用得當就極少失敗;當前婚前性交合中的懷孕概率還是太高了。
在感染性病方而,雖然我們調查過的人中包括老年婦女,她們發生婚前性交合時,人們還沒有辦法控制性病I但全體女子的性病感染率還是極低。我們調查過1,753個女子是否染上性病,其中只有44人確實染上某種性病。當今醫學已能簡單迅速地治好梅毒和淋病,這就使它們不再是婚前性交合中的什麼大事了。在某些較低社會階層中,性病發生率可能較高,但即使在這些階層中,當前醫療手段也能使性病不再是什麼社會重大事件。
在情感意義方面,由於婚前性交合總是含有巨大的激情,因此也就可以產生具有相當大的社會意義的深遠效果。在人際性接觸中,兩個人可以互相熟悉,學會協調雙方的肉體與情神,相互理解,還可以用一種任何其它社會交往中都小可能有的方式,達到相互欣賞對方的人格與個性。學會對一個性夥伴做出激情的反應,會有助於一個人更有效地建立其它非性的社會關係。
在對婚姻的作用方面.正如我們在《男性性行為》一書中所指出的,嬰兒生來就有一種肉體接觸的能力,生來就需要儇依著另一個人。這種接觸有助於他(她)的情感發育。但是,隨著嬰兒成長,我們的文化卻一貫教誨他(她),不應該再從事肉體接觸,必須把他(她)對直接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的激情反應,深深地隱藏起來。許多人相信,這種禁鋼應該一直持續到結婚之時。然後,新婚夫妻又必須馬上破除他們已有的一切心靈壁壘,協調他們的肉體與情感,以便鞏固他們的婚姻關係。不幸的是,結婚典禮並沒訂創造出一種完成這一切任務的神奇魔法,我們在調查中遇到的非常多的女子和相當多的男子都發現,結婚之後,他們簡直無法重新像小孩一樣無拘無柬地相互接觸和交往,也無法重新學會在雙方的肉體接觸和情感交流中毫不掩飾地做出反應。
至少在理論上,婚前人際性交往,無論通過親暱愛撫還是性交合,都將有助於發展婚後所需的情感能力。早開始學習比婚後才開始學習,效果要大得多。但是許多人相信,婚前性交往的激情肯定不如婚後那麼豐富,甚至有人堅持說婚前性活動肯定大大減少了女性婚後協調和獲得滿足的 。
在這一點上,我們當然不可能考察婚前性交合對日後幾十年的婚姻全過程發揮了什麼作用;但是我們卻完全可以比較一下女性婚前和婚後性高潮的發生率與頻率,看看兩者存在什麼聯繫。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將詳述有關敬池和比較結果,這裡只需簡要地強調一下。
我們的數據表明,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比例關係。即婚前達到性高潮較多的女子,婚後達到性高潮的能力也較強。在婚前從來沒有過任何性行為的女人中,44%在婚後第一年的任何一次性交合中都達不到性高潮。那些有過婚前性交合,但從未達到性高潮的人,38%到56%在婚後第一年中也仍然達不到。相反,在婚前至少達到過25次性高潮的女子中,卻只有3%的人在婚後第一年中達不到。即使把婚後15年中的情況與婚前性交合聯繫起來考察,結果也基本一樣。
- 50%到57%有過婚前性高潮的女子,在婚後第一年的每一次性交合中都達到了性高潮。能這樣的女子,在那沒有前性交合或沒達到性高潮的人中只佔29%。
這種情況可能是自然選擇的結果,也可能是因果關係。性反應最強的女子,可能就是那些婚前性交合最多的人.而且,由於她們的性反應最強,她們也就是在婚內最常達到性高潮的那些人。婚前禁慾的女子,則可能是性的心理反應較弱的人.因此她們也就通常是那些保持貞操的人,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後。
但是這種自然選擇因素並不能解釋全部現象。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數據都表明,早年的經歷極為重要,在一個人形成思維習慣以及日後極難改變的態度的過程中,它始終發揮著重大作用。許多材料都證明,達到性高潮的能力是能夠逐步培養和發展的,一些新婚後沒有性反應的婦女,多年後提高了自己的這種能力。我們調查中發現,有些女子數年沒有性反應,甚至有的在結婚長達28年以後,才開始達到性高潮。
進一步的材料表明,無法達到性高潮常常是由於自我禁鎦。它阻礙一個人縱情地投入性生活,而這又是要達到性高潮所必不可少的。自我禁錮來源於對行為的束縛、消極否定的反應或某些理念化過程。它們都干擾人的自發功能和無意識功能,而滿意的性行為幾乎全靠這些功能。
一個人在婚前多年受禁錮和阻礙,又迴避肉體接觸和激情反應,他(她)所形成的自我束縛就會危害自己的反應能力。如果結婚仍不能消除這種束縛,它就會在婚後多少年裡繼續折磨他(她)。婚前在自我刺激和親呢愛撫中所獲得的性高潮,雖然也對婚後達到性高潮的能力起著積極作用,但是它們的作用都比不上婚前性交合。
不論社會贊成還是不贊成婚前性交合,在做出決定時.都應該考慮那些做出社會所禁忌的任何行為的男女從中所獲得的激情效果;應該考慮這些行為實際上是否損害了整個社會組織;應該考慮如何解決對性交合的正常生物要求與社會對婚前貞操的固執要求之間的某些衝突;應該考慮婚前禁慾與婚前性交合各自對日後婚姻的完全成功究竟發揮了什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