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法律的态度
这些事我原本都没有太多的感觉,因为我们彼此曾经有过的情素有过的机会,都已经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后成为前尘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产后我们几个同事去探望她。当她虚弱的身影映入眼帘,当她凝视着那熟睡中的新生儿,我忽然有一阵强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觉,那个孩子应该是我的血脉,那在旁边照她虚弱身体的男人,应该是我,那每一个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应该是我。 回家后,我有了一个决定,我要用办公室恋情占有她。把我曾经对她有过的爱意,放大为一种强烈的行动,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气,大胆对她告白,给自己半年的时间,热烈的追求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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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不可能惩罚指向同性的性兴趣和性反应,但是美国每一个州的法律;都去惩罚同性性行为所闲的某些或所有类型的接触。在各州法律条文中,这些接触被称为:所多玛式性行为、鸡奸、变态的或违反天性的动作、反人性的罪恶、公开或私下的猥亵、肉体的下流行为、反自然的或邪恶的和淫邪的行为等等,真是五花八门。大多数州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都是严酷的,许多州就像惩罚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一样严酷。如果涉及到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惩罚会格外严酷。只有一个州——纽约州,在它的法律条文中用间接的词句表明,它不用刑法处罚成年人之间的、私下从事的、双方都同意的同性性行为。这样的规定在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和许多其它欧洲国家也有。显然,全世界较大的文化中,法律和公众舆论如此严惩同性性行为的,唯有今日美’国。
按理说,法律惩罚同性性行为时应该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在古代赫悌法典中,就仅仅惩罚特定情况下的男子同性性行为,却只字不提女子的。同样,犹太教法典和《圣经》也只谈男子的。有同性性行为的男子通常可以被判死刑,面对同类女子却并无严厉刑罚,而且几乎根本不提这种 行为,中世纪欧洲历史上,处死“男同性恋者”的记载连篇累牍,却极罕见对付女子的。现代英国和其它欧洲国家法律,仍然只适用于男子,但美国法律却通常适用男女两性,惩罚条文中一般都写着“所有个人”、“任何个人”,“无论是谁”、“某人”、“任何人类成员”等等,并没有指明性别。只有5个州的条文明确地不包括女子同性性行为,而其它州的 法庭在原则上是可以把女子也包括进去的。
当然,在全美国似乎没有,个女人真的因此被起诉和判罪.在我们调查过的数百名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女子中,跟警察发生过小麻烦的只有3人,有大麻烦的只有1人,而且没有一个人被送上法庭.有些身处监狱教养院的女子以及身为军人的女子,因此受过相当重的行政处罚,但也无一人被送上法庭。
- 1896--1952年间的美国司法记录中,男子因此被判刑的有数百人,女子仅一人。1874—1944年间被送入印笫安那女子监狱的人里,只有一人是因同性性行为,而且还是因为发生在劳教场所中.1930~1939年的纽约市,仅有一个女人因此被捕,但冠以其它罪名。过去10年里纽约市只有3个女子因此被捕,而且都释放了,却有数万男人因此被捕和被起诉。
社会和法律的态度为什么会如此不同,我们不完全清楚,仅提出几点理由:
- 1、在赫悌人、犹太人和其它古代文化中,女子的社会地位比男子低,因此她们的私下活动或多或少被社会.忽视了。
- 2、女子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频率都比男子低。不过,即使按比例衡量,被送上法庭的男人也比女人多得多。
- 3、男子同性性行为常因街头拉客、聚众卖淫或其它活动而引起公众的注意。
- 4、惩罚男子,不仅因其同性性行为,也因为他们的口与生殖器接触和肛门接触,而女子在同性性行为中也运用口与生殖器接触的技巧。这一点却没有多少人知道,
- 5、女子较少因此干扰结婚或损害既成婚姻,男子却相反。
- 6、天主教戒律强调,性性交合之外的一切男子性活动,都是一种浪费精液的罪恶,而女子的非性交合活动不存在这个问题。
- 7、某些有过同性性行为的男子的女人气和其它个性特质,招来社会的反对,但社会较少反对有同性性经历的女子的个性与气质。
- 8,大多数公众对女人都有某种同情心,尤其认为较老的、尚未结婚的女子,不通过同性性行为就难于找到性接触的机会。
- 9、许多从事异性性行为的男子,一想到两个女人在一起从事性活动,就会产生性唤起。不少情况下他们会鼓励女子之间的性接触。
- 10、男子害怕他们自己所具有的对同性性行为做出反应的能力,而女子却较少这样,因此许多男人惩罚起男人的同性性行为来,远比惩罚女人的要严酷得多。
- 11、我们的让会组织特别担心成年人与青少年发生性关系,但这主要发生厂男人当中,年长女人与少女的同性性行为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