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法律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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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我原本都沒有太多的感覺,因為我們彼此曾經有過的情素有過的機會,都已經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後成為前塵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產後我們幾個同事去探望她。當她虛弱的身影映入眼簾,當她凝視著那熟睡中的新生兒,我忽然有一陣強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覺,那個孩子應該是我的血脈,那在旁邊照她虛弱身體的男人,應該是我,那每一個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應該是我。

回家後,我有了一個決定,我要用辦公室戀情佔有她。把我曾經對她有過的愛意,放大為一種強烈的行動,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氣,大膽對她告白,給自己半年的時間,熱烈的追求她。


當然,法律不可能懲罰指向同性的性興趣和性反應,但是美國每一個州的法律;都去懲罰同性性行為所閒的某些或所有類型的接觸。在各州法律條文中,這些接觸被稱為:所多瑪式性行為、雞姦、變態的或違反天性的動作、反人性的罪惡、公開或私下的猥褻、肉體的下流行為、反自然的或邪惡的和淫邪的行為等等,真是五花八門。大多數州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都是嚴酷的,許多州就像懲罰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一樣嚴酷。如果涉及到一個成年人和一個未成年人,懲罰會格外嚴酷。只有一個州——紐約州,在它的法律條文中用間接的詞句表明,它不用刑法處罰成年人之間的、私下從事的、雙方都同意的同性性行為。這樣的規定在斯堪的那維亞國家和許多其它歐洲國家也有。顯然,全世界較大的文化中,法律和公眾輿論如此嚴懲同性性行為的,唯有今日美』國。

按理說,法律懲罰同性性行為時應該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在古代赫悌法典中,就僅僅懲罰特定情況下的男子同性性行為,卻隻字不提女子的。同樣,猶太教法典和《聖經》也只談男子的。有同性性行為的男子通常可以被判死刑,面對同類女子卻並無嚴厲刑罰,而且幾乎根本不提這種 行為,中世紀歐洲歷史上,處死「男同性戀者」的記載連篇累牘,卻極罕見對付女子的。現代英國和其它歐洲國家法律,仍然只適用於男子,但美國法律卻通常適用男女兩性,懲罰條文中一般都寫著「所有個人」、「任何個人」,「無論是誰」、「某人」、「任何人類成員」等等,並沒有指明性別。只有5個州的條文明確地不包括女子同性性行為,而其它州的 法庭在原則上是可以把女子也包括進去的。 

當然,在全美國似乎沒有,個女人真的因此被起訴和判罪.在我們調查過的數百名有過同性性行為的女子中,跟警察發生過小麻煩的只有3人,有大麻煩的只有1人,而且沒有一個人被送上法庭.有些身處監獄教養院的女子以及身為軍人的女子,因此受過相當重的行政處罰,但也無一人被送上法庭。

  • 1896--1952年間的美國司法記錄中,男子因此被判刑的有數百人,女子僅一人。1874—1944年間被送入印笫安那女子監獄的人裡,只有一人是因同性性行為,而且還是因為發生在勞教場所中.1930~1939年的紐約市,僅有一個女人因此被捕,但冠以其它罪名。過去10年裡紐約市只有3個女子因此被捕,而且都釋放了,卻有數萬男人因此被捕和被起訴。

社會和法律的態度為什麼會如此不同,我們不完全清楚,僅提出幾點理由:

  • 1、在赫悌人、猶太人和其它古代文化中,女子的社會地位比男子低,因此她們的私下活動或多或少被社會.忽視了。
  • 2、女子同性性行為的發生率和頻率都比男子低。不過,即使按比例衡量,被送上法庭的男人也比女人多得多。
  • 3、男子同性性行為常因街頭拉客、聚眾賣淫或其它活動而引起公眾的注意。
  • 4、懲罰男子,不僅因其同性性行為,也因為他們的口與生殖器接觸和肛門接觸,而女子在同性性行為中也運用口與生殖器接觸的技巧。這一點卻沒有多少人知道,
  • 5、女子較少因此干擾結婚或損害既成婚姻,男子卻相反。
  • 6、天主教戒律強調,性性交合之外的一切男子性活動,都是一種浪費精液的罪惡,而女子的非性交合活動不存在這個問題。
  • 7、某些有過同性性行為的男子的女人氣和其它個性特質,招來社會的反對,但社會較少反對有同性性經歷的女子的個性與氣質。
  • 8,大多數公眾對女人都有某種同情心,尤其認為較老的、尚未結婚的女子,不通過同性性行為就難於找到性接觸的機會。
  • 9、許多從事異性性行為的男子,一想到兩個女人在一起從事性活動,就會產生性喚起。不少情況下他們會鼓勵女子之間的性接觸。
  • 10、男子害怕他們自己所具有的對同性性行為做出反應的能力,而女子卻較少這樣,因此許多男人懲罰起男人的同性性行為來,遠比懲罰女人的要嚴酷得多。
  • 11、我們的讓會組織特別擔心成年人與青少年發生性關係,但這主要發生廠男人當中,年長女人與少女的同性性行為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