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道德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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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我原本都没有太多的感觉,因为我们彼此曾经有过的情素有过的机会,都已经在各有各的婚姻家庭后成为前尘往事。

直到那一天,她生产后我们几个同事去探望她。当她虚弱的身影映入眼帘,当她凝视著那熟睡中的新生儿,我忽然有一阵强烈的椎心之痛。

我忽然感觉,那个孩子应该是我的血脉,那在旁边照她虚弱身体的男人,应该是我,那每一个晚跟她同床共眠的男人应该是我。

回家后,我有了一个决定,我要用办公室恋情占有她。把我曾经对她有过的爱意,放大为一种强烈的行动,用嫉妒催化自己的勇气,大胆对她告白,给自己半年的时间,热烈的追求她。


古代赫悌人、巴比伦人和犹太人的法典,虽然惩罚血亲之间和特殊社会身份者之间的阂性性行为,也惩罚使用暴力和强迫;却并不一概地不加区别地惩罚这一行为。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巴比伦之囚”后,犹太人才开始改变态度。

在此之前,犹太人与亚洲大多数地方乃至世界许多地方的文化一样,把口与生殖器接触和同性性行为纳入自己的宗教活动之中。在此后发生的犹太人民族化过程中,出现厂一种倾向,试图破除那些与周围民族一样的习俗,以此来确立自己民族的独立。于是犹太教开始把这两种性行为作为偶像崇拜活动来惩罚,而不是作为性犯罪,因为它们代表著周围其它民族的生活方式和宗教。随后,又把它们作为宗教异端来惩罚,但也不涉及性的意义,不过不久之后.这种移风易俗式的改革就变成了一种道德准则.最后又变成尸种要用刑罚来维护的东西。

犹太教的性戒律,被基督教的早期教父们吸收进自己的法典。起作用最大的是圣保罗,他自己就成长于犹太教的传统性文化之中。基督教的性戒律完全是犹太教的续篇。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审判一切道德问题,后来教会法又成为英国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基础,再往后也成为美同芥州法律的基础,而且基本上一直未变。

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和对其它类型性行为的惩罚,都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它们不符合性的主要功能——人们所认为的功能是生殖,它们不符合人们所认定的“正常的”性行为的标准,因此是一种“变态”,认们还假设:同性性行为的普遍流行会危及人类这一物种的存在,如果道德戒律、公众舆论和法律条文不严酷地惩罚它,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延续将无法维持下去。这种假设根本无视这一事实:尽管现存钓哺乳动物都有很普遍的同性性行为,但它们作为物种也都存活和延续到今日;在某些文化(例如伊斯兰文化和佛教文化)中,男子同性性行为也很普遍,可是这些文化担心的不是人口减少,却恰价是人口过多,更有趣的是,恰恰是在这些文化中,家庭制度非常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