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手淫文化的传播(17)
作者:[美]托马斯·拉科尔
康德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可以通过婚姻和另一人达成协议,利用他(她)满足自己的性享乐,但是,他可以和自己订立这样一个协议吗?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责任不让自己成为一个被利用的物体,尤其是,不让自己成为一个为满足自己的感官欲望而被利用的物体?康德的答案显而易见。再没有任何行为可以比手淫更能触动道德存在体的核心。它被称作“亵渎”,“并不仅仅只是一个人自我人性的堕落”。追求自我享乐的本能叫做“肉欲”,这种恶行叫做“秽行”,而“与这种感官本能相联系的”品质被称作“贞操”。换言之,“贞操”已经不再是一种与他人有关的操守,“从今以后,应被视为一个人对自己应尽的职责”。
在手淫这一问题上,没有似是而非,一切都纯净透明。很明显,“对于每一个人”,这种对自己身体的自渎行为是“对道德最严重的违背”。只要一想到这种行为,就令人作呕,以至于“连提到它的名字都会觉得有失体面”。康德指出,在这一点上,“自我糟蹋”行为则完全不同,因为我们并不惧怕他们“展现在世人面前的那些丑态”。当然,在谈论性享乐——即便是婚姻之爱——的时候,我们必须用词谨慎,“为这种行为蒙上一层薄纱”。但是,手淫是一种甚至连名字都不敢提及的巨大罪恶。虽然中世纪神学家也曾猛烈批判过鸡奸(手淫曾被认为是鸡奸的一种),但用这样的激烈言辞批判手淫行为的人,除神学家外,康德是第一个。
在康德看来,手淫比自杀性质更加严重,因为它违背了理性准则:自杀只是对个人生存规律的违背,而手淫是对更高层意义上的种族生存规律的嘲弄。更重要的是,引起这种行为的冲动本身就违背了自然法则,因为淫欲是自然规律所不允许的。康德进一步解释说:
一个人的手淫欲望,并非由真实的对象所引起,而是由这个对象挑起的幻想所激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欲望的真实目的相违背的,因为这一对象是由他自身所创造。幻想所带来的欲望完全不同于以繁衍生息为目的的性行为……或者说,与婚姻所订立的共同享乐的契约也是相违背的。
弗洛伊德也许会说这是一种对自身的迷恋,这种自恋的性行为属于变态行为。
最后,和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Aquinas)一样,康德还回答了有关不以自然繁衍为目的的纯粹肉体欢娱行为的问题。他的回答虽然不很直接,但也意义深刻。康德认为,尽管这种行为是对性欲望的误用,但并非十分严重的问题。因为正常的性欲望可以在婚姻范围内得到控制,然而,手淫却是对理性和社会的双重背弃。这种行为并非如医生所说,是一种精神错乱的表现,更准确地说,它应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错乱。
我之所以如此重视康德的观点,是因为他对道德自治的现代本体的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康德定义了什么是“启蒙”?“启蒙”就是抛弃一切童年的道德枷锁和桎梏,从而变成能够自主决策并且用理性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从这一框架来理解,手淫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那个时代,与康德怀有相同见解的人还有很多。1786年,Berliner Monatsschrift杂志在刊登了康德的“什么是启蒙”文章两年之后,进行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征文的主题为“青少年如何能够身心安然地不受淫秽恶行,尤其是手淫恶习的侵扰?又或,如若已经受此恶习困扰,青少年将如何应对?”一位“具有高贵品格的友人”为这次活动设立的奖金高达60德国银币——相当于一个雇佣劳工一整年的收入。当时最著名的教育改革者坎帕(Joachim Heinrich Campe)受邀担任评判。坎帕阅读了大量征文,最后选出4篇,全文或部分地刊登出来,并收编进他正在进行的一个有关德国教育的研究项目中,这个项目的研究目的是重新编定教育纲目,以适应新的公民社会的要求。这类以征文形式出现的获奖征文不断被刊登出来,并在杂志、周刊和报纸上引发了大规模的争论。这样一来,对手淫这种恶习所造成的极大危害,几乎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