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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 古代赫悌人、巴比倫人和猶太人的法典,雖然懲罰血親之間和特殊社會身份者之間的閡性性行為,也懲罰使用暴力和強迫;卻並不一概地不加區別地懲罰這一行為。大約在公元前7世紀,「巴比倫之囚」後,猶太人才開始改變態度。 在此之前,猶太人與亞洲大多數地方乃至世界許多地方的文化一樣,把口與生殖器接觸和同性性行為納入自己的宗教活動之中。在此後發生的猶太人民族化過程中,出現廠一種傾向,試圖破除那些與周圍民族一樣的習俗,以此來確立自己民族的獨立。於是猶太教開始把這兩種性行為作為偶像崇拜活動來懲罰,而不是作為性犯罪,因為它們代表著周圍其它民族的生活方式和宗教。隨後,又把它們作為宗教異端來懲罰,但也不涉及性的意義,不過不久之後.這種移風易俗式的改革就變成了一種道德準則.最後又變成屍種要用刑罰來維護的東西。 猶太教的性戒律,被基督教的早期教父們吸收進自己的法典。起作用最大的是聖保羅,他自己就成長於猶太教的傳統性文化之中。基督教的性戒律完全是猶太教的續篇。在中世紀歐洲,教會法審判一切道德問題,後來教會法又成為英國習慣法和成文法的基礎,再往後也成為美同芥州法律的基礎,而且基本上一直未變。 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和對其它類型性行為的懲罰,都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它們不符合性的主要功能——人們所認為的功能是生殖,它們不符合人們所認定的「正常的」性行為的標準,因此是一種「變態」,認們還假設:同性性行為的普遍流行會危及人類這一物種的存在,如果道德戒律、公眾輿論和法律條文不嚴酷地懲罰它,家庭和社會組織的延續將無法維持下去。這種假設根本無視這一事實:儘管現存釣哺乳動物都有很普遍的同性性行為,但它們作為物種也都存活和延續到今日;在某些文化(例如伊斯蘭文化和佛教文化)中,男子同性性行為也很普遍,可是這些文化擔心的不是人口減少,卻恰價是人口過多,更有趣的是,恰恰是在這些文化中,家庭制度非常強大。 [[Category: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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